机械租赁合同

时间:2024-05-30 22:51:57
【精品】机械租赁合同集合8篇

【精品】机械租赁合同集合8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机械租赁合同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机械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设备概况

设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设备使用地点及工程项目

乙方因经营需要,有意租赁甲方现有工程机械设备,甲方表示同意。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设备只允许乙方在__________用于_________工程。

风险告知:双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之前承租人一方应当告知出租人设备用途。承租人一方应当按照约定使用设备,并注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甲方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可任意在租赁设备上附有甲方标识。

2、乙方仅用租期间内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该设备的使用权。

四、操作人员的费用承担

甲方为乙方设备该设备操作手______人,乙方负责食宿,由____方负责该设备操作手工资,乙方根据用方操作手的工作表现发放拖补助。

五、租赁期限及租金结算方式

1、乙方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租用设备工程结束,乙方通知甲方停机退场之日起,租赁期满,乙方将设备完好交给甲方办理退场手续。租赁期不足壹个月,按壹个月计算。

2、设备的租赁费用按月租结算,确定人民币_______元/月,租赁期间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_______小时,超出部分视为加班,按超出工作小时数计收加班租赁费。

3、乙方确认设备完好签订租赁合同,向甲方付清壹月租金及退场押金,次月租金提前_____日支付,以后租金支付以此类推,否则按违约处理。

4、因现场环境、气候因素(如阴雨、停工待料、等非设备本身故障原因)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

六、设备的运输、使用、维修、保养费用。

1、乙方应承担租赁设备的进场费用______元,租赁时间不足叁个月,乙方承担设备的退场费用______元,租赁时间超过叁个月,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

2、设备在租赁期间所需的燃油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有责任保证油料的质量。

3、设备在租赁期间由乙方使用,乙方应协助甲方机手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的状态,如因乙方原因,使设备不能及时练修保养造成的停工,其停工期间租金正常计算。

4、设备在租赁期间安装、调试、装卸过程中所产生的食宿及吊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5、设备在租赁期间每月应有叁天的保养时间,(高原、工区每月应有5天的维修保养时间),每月超出的时间乙方可扣除相应天数的租赁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性能良好的设备,甲方机手应服从乙方施工管理人员的调度和指挥,并遵守乙方施工进场的规章制度。

2、甲方机长应按设备操作规程施工,由于甲方机手违章操作造成的机械故障由甲方负责。

3、甲方按期租金,在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租金时,有权利终止合同调回所租设备,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

4、甲方不承担工程技术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

八、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负责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并保证设备及甲方人员的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丢失及人员伤亡,其损失由乙方赔偿,乙方应合理安排设备及机手的工作,不得强迫甲方机手违章或超负荷作业,甲方机手有权维护设备及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因乙方违章指挥造成的机手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机械操作手不承担施工技术责任,以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甲方设备在使用中如因严重设备故障而影响乙方施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叁天内更换设备,但甲方不承担向此而引起的其他连带责任和损失(如废掉的物料、其他设备的台班费用,乙方从第三方租赁的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等)

3、在设备租赁期间,乙方应赔偿非甲方的设备原因造成的甲方设备停机损失(如甲方设备被第三人扣押等)乙方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停机期间的租金。租赁期结束,乙方应无条件保证甲方设备安全退场,否则,视同乙方继续租用设备而承担租金,直至甲方设备安全退场为止。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单方随意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都应支付对方本合同的总金额的20%的违约金。

2、在租赁期间,一方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扣除费用,不得将租赁设备进行转租或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接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停止设备或终止合同调间所租设备,设备停机期间的租金正常计算,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每超一天乙方应向对方正常缴纳租金加付月租金的5%作为违约金。

十、争议的解法

有关本合同争论,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用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十一、其它补充签定: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双方各执二份,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公章):_____ ……此处隐藏9302个字……p>

A公司一审起诉称:20xx年8月10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B公司租赁A公司GTZ40型塔吊1台,用于C花园24、25号楼施工。A公司塔吊于20xx年10月3日进场,B公司使用至今也未退还塔吊,至20xx年3月5日共发生塔吊租赁费190 851.45元、进出场费13 000元,B公司仅支付12 000元,尚欠191 851.45元。现工地已停工,塔吊仍未返还,租赁费也未支付,故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B公司返还A公司塔吊(登记编号为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支付进场费及租赁费至20xx年3月5日,共计191 851.45元(20xx年10月3日至20xx年11月28日租赁费25 386元,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共计365天,按日租赁费453.33元计算,共计165 465.4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A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租赁合同、20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塔吊出厂编号、塔吊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B公司一审答辩称:C花园四标段工程确系B公司承建,但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故该工程项下产生的义务应由付中荣与C公司承担;A公司出具的租赁合同原件公章不清楚,无法辨别是否为B公司所盖;A公司出具的结算单加盖金坛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以下简称九项目部)章,B公司并无此下属部门,该结算单与B公司无关;工程是20xx年4月份就停工了,A公司起诉租赁费计算到20xx年3月5日也没有依据,故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B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工程承包协议。

第三人C公司一审述称:C公司为工程开发商,与本案的租赁合同无关,作为第三人也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人C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承诺书。

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三方当事人对A公司提交的塔吊出厂编号、塔吊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三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A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xx年11月28日结算单、开工证明。A公司提交此系列证据目的是证明B公司与A公司具有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等内容、租赁合同履行及结算情况。B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原件所盖公章不清楚,无法辨认是B公司公章。B公司没有九项目部,工程包给了付中荣,毛洁林是付中荣下属,而张杰也不是B公司人员。故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第三人C公司认为此系列证据均与第三人无关。法院认为,综合全案情况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可以认定。

二、B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协议、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B公司提交工程承包协议目的是证明B公司已将该工程转包给付中荣,并由C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对付中荣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提交的承诺书目的是证明工程承包协议已被否定。A公司认为此两份证据与A公司无关。法院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对于涉案工程的承包等相关事项与本案无关,故法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xx年8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租赁A公司塔吊,用于长城环岛南侧工地,机械进出场费13 000元,机械租赁费用实行包月制,30天为一个月,月租费13 600元,每月底结账一次等内容。合同上盖有B公司公章,并有毛洁林签字。后A公司塔吊(规格QTZ400、登记编号京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运到B公司工地。20xx年11月28日,B公司为A公司出具了结算单,结算单显示,20xx年10月3日至11月28日共计产生租赁费25 386元,结算单盖有九项目部章并有毛洁林签字。20xx年3月6日,九项目部张杰签字证明,塔吊于20xx年3月6日正式运行。20xx年5月31日,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工程名称为C花园四标段24、25号楼,样品统一编号为密 BT01151,样品产权单位为北京A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B公司已支付A公司租赁费12 000元。

另查,20xx年8月3日,C公司(发包人)与B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建C花园11至17号、22号、25号、30至32号、37至40号、46至49号共计22栋住宅楼。该工程于20xx年6月20日停工至今。现A公司塔吊仍在C花园工地处。

再查,(20xx)密民初字第7051号民事判决认定,B公司存在下属九项目部,且九项目部曾授权毛洁林为公司采购材料、主管负责购进材料,对外签证。此判决现已生效,B公司未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经B公司下属九项目部确认,20xx年共计发生租赁费25 386元,此款B公司应予给付,B公司对九项目部的存在表示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B公司同时提出应由付中荣与C公司承担责任,但因担保合同属内部约定,故对B公司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B公司承认C花园四标段工程确系其承建,而经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确认,A公司塔吊确实用于C花园四标段工地。20xx年3月6日,A公司塔吊又重新开始运行,至A公司主张的20xx年3月5日,A公司塔吊一直处于C花园工地。虽20xx年6月20日工地开始停工,但B公司并未向A公司发出停工通知,且塔吊继续在B公司工地处,A公司对塔吊不能行使所有权人权利。故B公司应承担20xx年3月6日至20xx年3月5日产生的租赁费(按日租赁费453.33元计算)。另B公司尚欠A公司进场费13 000元,已付A公司租赁费12 000元。综上,B公司共计应给付A公司租赁费及进场费191 851.45元,对A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鉴于该工地仍处于停工状态,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实现,故对A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鉴于该工地仍处于停工状态,A公司合同目的无法继续实现,故对A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租赁合同解除,A公司有权收回塔吊,鉴于该塔吊仍在C花园工地,而工程已停工,故第三人C公司负有向A公司返还塔吊的义务。据此,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A公司与B公司于二OO七年八月十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公司租赁费及进场费一十九万一千八百五十一元四角五分; 三、第三人C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A公司塔吊一部(规格QTZ400、登记编号京MY-T01151号,出厂编号182号)。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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